返回列表 发新帖

渠县人民政府发布森林禁火令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4-8-29 17: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渠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2024年8月29日至本次森林火险橙色及以上预警解除。

二、禁火区域:全县境内所有林地和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包括所有公益林地、天然林地、国有林场、旅游风景区、文物古迹及重要设施周边、输变电线路及重要通讯线路沿线等区域。

三、禁火规定:在禁火时间内凡进入森林禁火区域活动的人员,必须依法遵循下列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二)严禁违规野外用火、随意扔丢烟头、野炊、生火取暖、点火照明、燃放烟花爆竹、焚香烧纸、燃放孔明灯等。

(三)严禁在林区烧灰积肥、烧木炭、烧地炼山、烧秸秆、烧地边草等。

(四)严禁未经审批实施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开采矿藏和建设工程等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五)严格管理森林防火区及周边的单位和居住人员生产生活用火,防止跑火进山入林。

(六)严禁其他违规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五、林区、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其经营管护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职责;铁路、公路经营单位或管养责任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的防火工作;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经营单位或管养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并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巡护,排除森林火灾隐患。

六、凡违反本禁令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渠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9日

640?wx_fmt=jpeg&from=appmsg



渠县网 - 论坛版权1、本主题所有言论和图片纯属会员个人意见,与本论坛立场无关
2、本站所有主题由该帖子作者发表,该帖子作者与渠县网享有帖子相关版权
3、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转载或引用本文时必须同时征得该帖子作者和渠县网的同意
4、帖子作者须承担一切因本文发表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5、本帖部分内容转载自其它媒体,但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6、如本帖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
7、渠县网管理员和版主有权不事先通知发贴者而删除本文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返回顶部快速发帖快速回复上一主题下一主题返回列表APP下载
关于我们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联系我们
帮助中心
网友中心
购买须知
支付方式
服务支持
资源下载
售后服务
定制流程
关注我们
官方微博
官方空间
官方微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