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民政局
关于征集《渠县乡村地名采词库》采词建议的
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丰富渠县地名文化内涵,彰显自然、人文特色,提升地名信息服务效能,全面助力乡村振兴,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乡村著名行动”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民函〔2023〕44号)、《四川省民政厅等8部门〈关于开展“乡村著名行动”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川民发〔2023〕96号)文件精神,县民政局拟建立渠县乡村地名采词库,对各类乡村地名词汇进行储备,用于指导、规范地名命名(更名)。现向社会公开征集乡村地名采词建议,详情如下:
一、征集时间
公告发布之日起,长期有效。
二、征集内容
乡村地名采词库一般包括街路巷、居民点、建筑物、自然地理实体、桥梁等基础设施命名,本次征集主要集中在街路巷、桥梁、池塘、亭台、住宅区、公园、广场、大型建筑物(群)、地理实体、旅游景点等乡村地名。按照地名命名原则,推荐乡村地名命名建议,形成渠县乡村地名采词库。
三、拟名原则
坚持继承传统与创新发展相统一,充分挖掘并发挥地名的社会服务和文化赓续功能。城市采词,立足城市历史底蕴,着眼城市发展方向,拓展城市功能,助力城市现代化建设;乡、村两级采词立足各地自然地理和历史沿革,因地制宜,做到一镇一村一特色,着力留存乡村人文历史底色。优先挖掘采用历史地名或面临消失危险的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有效保护地名文化遗产,延续地名文脉,促进地名文化遗产实体化再现。
1.地名采词要符合《地名管理条例》规定,主题鲜明、雅俗共赏,兼顾指位性、代表性、协调性、传承性;
2.地名采词要符合本地域特色,体现地名特征、地理景观、历史文化、自然生态、产品产业、民俗习惯等方面内容,寓意深刻,富有个性;
3.地名采词要含义健康,符合社会道德风尚,一般不以人名、企业名称及商标名称命名地名;
4.用字准确规范,通俗易懂,避免使用生僻字及字形字音容易混淆或产生歧义的字;
5.不与渠县县域内现有地名名称重名、同音;
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县地名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
四、征集方式
本次征集请填写《渠县地名名称征集表》,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联系邮箱。
1.电子邮件:117678286@qq.com
2.邮寄信函:渠县渠江街道人民街40号,渠县民政局
3.联系电话:杜雷,0818-7322297,19218182280
五、注意事项
1.来稿请附上所拟乡村地名的含义和命名理由,并注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电话(相关表格见附表),来稿一律不退。
2.征集地名一经采用,其相应著作权、使用权和在媒体的发布权归渠县民政局所有,且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对地名进行修改、组合、使用。
3.本次征集活动解释权归渠县民政局。
附件:渠县地名名称征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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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民政局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