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看到一个小视频 “血腥、刺激” 当你把这段视频 转发到了另一个微信群! 你已经触犯了法律 !!!
8月9日17时许,达川区公安分局石板派出所民警发现有人在辖区微信群中发送了一段时长为3分27秒杀人肢解人体的涉暴恐音视频,该视频内容非常血腥暴力、不堪入目,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随后,民警立即开展调查工作, 并依法传唤违法行为人刘某(男,41岁,达川区石板镇人) 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刘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表示由于之前对相关法律不了解, 出于好奇和猎奇心理就将视频转发在微信群, 没想到犯下了这么大的错误。 刘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反恐怖主义法》, 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暴恐音视频”是指含有宣扬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等内容的音视频,具体包括: (一)含有煽动“圣战”等宗教极端思想,主张以暴力手段危害他人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破坏法律实施等内容的音视频; (二)含有传授制造、使用炸药、爆炸装置、枪支、管制器具、危险物品实施暴力恐怖犯罪方法、技能等内容的音视频; (三)含有破坏民族团结、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等内容的音视频; (四)其他涉及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内容的音视频。
1、对因不慎等原因下载到本地或网盘的相关音视频和图文,不得转发,并在第一时间删除。 2、发现有人利用网站、或微博、QQ等社交网络等登载、发送、播放载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音视频以及文字、图片的,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警方提醒 依据反恐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暴恐音视频系当前暴恐案件多发的重要诱因,网民切勿有意或因好奇制作、传播、非法持有暴恐音视频,一经发现,警方将依法严肃处理。 看完记得转发扩散,让更多的小伙伴们知道! 请牢记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扩散提醒身边的亲友! 来源:达州草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