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人身损害案件中,侵权人对被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及范围系以治疗和康复为目的而支出的费用且该费用必须为合理支出,该赔偿范围的确定即说明民事损害赔偿系以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害结果为目的的,其适用的赔偿以全部赔偿为原则,也就是通常意义上所谓的填平原则。
同理,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审查被侵权人主张的各项费用是否合理而应当得到支持即可根据民事损害赔偿中的填平原则来判断。适用该原则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损失的数额在填平之前是确定的;2.通过填补至填平,使权利人在经济上的损失消失。
本案中,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之一为牙齿缺失。被侵权人选择专业规范的医疗机构进行修复的行为系治疗和康复行为,由此产生的费用即为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费用。牙齿作为人体的特殊组成部分,其一旦缺失,修复是唯一的治疗和康复途径,而尽可能恢复原状则是救济的最佳方式。合理治疗并非意味着必须选择“最低标准治疗”。受害人选择正规规范医疗机构进行修复,其根据自身情况通过问询不同医院的多种治疗方案从而通过对比选择于己方最为优化的方案进行修复治疗,并不存在过度医疗的问题。因此,其据此支出的医疗费用必要且在合理范畴之内,符合填平原则的基本原则,不能仅凭公立医院或者私立口腔诊所诊疗机构性质的问题而判断其费用额度支付的合理性。侵权责任的赔偿义务人若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其应当就此承担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则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故本案中,丁某通过提举口腔诊所的治疗方案、支付凭证及医疗费发票已经能证明其医疗费用支出与本案的关联性及合理性,具体金额亦由实际支付凭证予以确定,赔偿义务人只有据实赔付,才能做到权利人损失多少就赔偿多少,这才是所谓的填补填平受害人实际经济上的损失,真正实现弥补权利人损害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