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买官卖官”从严判无期徒刑,甘肃省委原常委、副省长宋亮受贿近8000万元被判无期徒刑
近日,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甘肃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党组副书记、副省长宋亮受贿案,对宋亮因受贿7968万余元,被判处无期徒刑。
本案中,除了犯罪持续时间自2000年至2020年,长达20年,谋利事项包括为他人在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以及获取贷款、职务调整、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等多方面外,还有一点值得关注:
法院认为,宋亮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职务调整,帮助他人获取贷款造成重大公共财产损失,依法应当从严处罚。这一点在贿赂案件中较少被提及。
法院据此判决的依据源于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该解释,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但是,受贿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或者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也要依法判处前述相同的刑法。
这就是法院认为应当从严处罚的依据。这实际是吏治腐败的一个特殊规定,因为吏治腐败是最大的腐败,用人腐败必然导致用权腐败,正因为此,将买官卖官作为一个加重处罚情节,具有该情节的,在量刑时,予以从严。
不过,之前较少看到公开报道的类似案件中法院强调了此精神,以后可能将更多适用,从而体现对吏治腐败的打击力度。
|
|